中國政府於今年2月25日突然片面宣布將自3月1日起暫停進口我國鳳梨,消息一出,執政黨及部分在野黨同仇敵愾,我國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更公開回應,「我國鳳梨年產量約42萬噸,2020年迄今輸中總計6,200批;而接獲中方通知不合格的僅13批,總量141噸,我國鳳梨輸中的合格率高達99.79%,已屬國際貿易高標」。
這起鳳梨出口紛爭,本質上屬於國際貿易爭議,我們除了憤怒之餘,也應該試著從國際貿易制度剖析。
首先,我國在2002年以少見的「台澎金馬個關稅領域」(TPKM)會籍名稱成為世貿組織(WTO)第144個會員。儘管名稱冗長,但台灣與中國在世界貿易組織中同屬平起平坐的「正式會員」,為我國參與國際組織現況中少見。既然平起平坐,我們更應該從WTO制度來看鳳梨爭議。
在世界貿易組織「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」(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)(也就是俗稱的SPS協定)中,第二條第三項明定:「會員應保證其檢驗與防檢疫措施不會在有相同或類似情況之會員間,包括其境內及其他會員境內之間,造成恣意或無理的歧視。檢驗與防檢疫措施之實施不應構成對國際貿易的隱藏性限制。」
既然台灣出口至中國的鳳梨合格率達99.79%高標,那中國政府這個決定有沒有構成上述SPS規定中「恣意或無理的歧視」,或甚至「隱藏性限制」?這是台灣政府第一個可援引之處。
再者,SPS協定第五條第四項:「會員在決定其適當的檢驗或防檢疫保護水準之際,宜兼顧減小貿易負面影響的目標。」翻成白話,這條的意思是:縱使台灣的鳳梨真的少數有問題,中國的手段也應該減小貿易負面影響。但顯然,中國政府的決定卻是「最大化」貿易負面影響。
第三,撇開WTO相關SPS規定不看,兩岸在馬政府時期於2009年簽署【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】,該協議本文不長,僅短短十三條,但其中第六條有關「緊急事件處理」寫著:「 雙方同意建立重大檢疫檢驗突發事件協處機制,及時通報,快速核查,緊急磋商,並相互提供協助。」惟依照陳吉仲主委的說法,中國海關總署此舉並無任何預警,亦即違反上述「及時通報、緊急磋商」等立法精神。
綜上,依據上述WTO之SPS相關條文及【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】精神,中國政府的確儘速取消上述取消鳳梨輸入禁令,並與台灣政府展開技術性磋商。
同時,我國駐世貿常任代表團應即刻訴諸「WTO爭端解決機制」,以維護我國農民權益。事實上,SPS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「諮商與爭端解決機制」規定,「當本協定下的爭端涉及科學或技術問題時,仲裁小組應向經與爭端之各方諮商後選定的專家徵詢意見」,我國駐世貿代表團應可援引是項條文表達我方訴求。
除了台灣在法理層次上可據理力爭外,在政治上中共此舉亦實為不智。中國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日前甫說兩岸需要「東風雨露」,但旋以鳳梨事件再度讓台灣人民感到反感,在此建議中國政府,與其侈談東風雨露,不如先嚐一口台灣的甘甜鳳梨,再來思考如何改善兩岸關係吧。
(本文刊於今日蘋果日報紙本論壇)